租客退租時要求房東退回押金,房東則表示租客損壞的東西較多、需要修復租金遠遠不夠,為此雙方對簿公堂。記者23日從長沙市中院獲悉,該院近日終審宣判了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判決房東返還租客押金2200元。
房東:房屋內物件損壞不退押金
2021年7月,孫先生和劉先生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劉先生將其所有的一套房屋出租給孫先生作住房使用,房屋租金每月2200元,押金2200元,合同期滿或合同解除后,押金除抵扣應由孫先生承擔的費用、租金以及應承擔的違約賠償外,剩余部分如數返還。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房屋租賃3年后,孫先生退租。劉先生表示因房屋內物件損壞,孫先生未將該房屋恢復原狀,故不能退還押金,雙方協商未果后訴至望城區法院。
“租客在租期內損壞的東西比較多,修復的費用遠遠超出押金,光是沙發翻新就需要1200元,房子內部的東西都有不同程度的損壞……”劉先生在法庭上表示。孫先生也認可案涉房屋內沙發、防護窗、門鎖等有損壞,但認為不是自己的主要責任。
判決:根據公平原則租客賠償4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劉先生提出因房屋物件損壞未向孫先生退還押金,但其未充分舉證案涉房屋內損壞物件的原因及具體損壞的金額。根據合同對房屋維護的約定,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的維修義務在于出租人劉先生,但同時也約定了承租人孫先生的保管及合理使用義務。孫先生亦認可承租期間內案涉物件確有損壞,根據公平原則,法院酌情認定孫先生承擔房屋物件損失費用400元,判決劉先生向孫先生返還押金1800元。
劉先生不服判決提起上訴。長沙市中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案涉房屋內家具的損壞是否認定系孫先生所為從而判決其承擔賠償責任。經查,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并未羅列家具清單,亦未對家具完好情況進行拍照固定,不能證明案涉房屋出租給孫先生時房內有哪些家具客觀存在及家具的具體狀況,現有證據難以證明劉先生主張案涉房屋內家具的損壞系孫先生故意所為,本案家具亦存在自然損耗的情形,判決孫先生賠償所有家具損失無事實依據,一審法院根據公平原則酌定孫先生賠償損失400元并無不當。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提醒:入住時拍照記錄并在合同注明
法官提醒,一般來說,在租賃合同中,若當事人沒有約定維修義務由哪一方承擔,則應當由出租人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如果是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則不承擔維修義務。比如承租人未按約定的方法或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損壞的,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損壞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承租人在入住時,應與出租人一同檢查房屋內的設備和設施,拍照記錄現狀,并在合同中注明。租賃期間,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先墊付費用自行維修,或者請物業維修,然后向出租人追償維修費用。為了有效獲得補償,承租人一定要注意保留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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